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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情:2005年2月20日,王女士(北京天禧同和环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)到北京天禧同和环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天禧同和公司)工作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王女士与天禧同和公司口头约定月薪为2000元。2005年8月底,王女士经医院检查,发现自己怀孕,便将此事告知天禧同和公司的总经理赵某,庭审中,赵某称并不知晓王女士怀孕的事实。2005年9月5日,王女士称到天禧同和公司领取了8月份的工资后,被赵某口头通知将其辞退。天禧同和公司不认可王女士的说法,称其在工作期间从未完成公司所安排的业务工作,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业绩,未向法院提交证据。还称王女士在2005年9月5日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,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。之后,王女士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,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,由天禧同和公司向其支付2005年9月至今的生活费,并且要求继续回公司上班。该委经开庭审理后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,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申诉请求。
王女士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,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,由天禧同和公司向其补发2005年9月5日至今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,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。
二、审理结果: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双方自行和解,现已执行完毕。但是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法官探索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王女士与天禧同和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,但是王女士安定期向天禧同和公司提供劳动,天禧同和公司按月向王女士支付工资的行为,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。天禧同和公司称王女士曾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,未向法院提交证据,故法院对于公司提出的此项主张不予采纳。经过法庭调查得知,王女士于2005年8月底怀孕,于2006年4月分娩,故天禧同和公司在职工怀孕期间将其辞退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及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的规定,应予撤销,双方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。王女士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,并要求天禧同和公司向其支付2005年9月5日至今的工资,同时要求继续回公司上班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三、意见:本案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:天禧同和公司在王女士怀孕期间将其辞退的行为是否违法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(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)、第二十七条(即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形)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:…… 3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的。
依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第四条规定: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。
依据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》第二条第(四)款、第三条第(一)款的规定: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,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,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,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%的赔偿费用。
综上,法院认为,天禧同和公司在王女士怀孕期间将其辞退的行为显属违法,应依法向王女士支付这段期间的工资,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%的赔偿费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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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/7/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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